(2017)湘0424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罗文与衡东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衡东县公安局,衡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424行初16号 原告罗文,男,1988年5月21日生。 被告衡东县公安局。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正坤,衡东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干警。 委托代理人袁铁中,衡东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所长。 被告衡阳市公安局。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天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峰。衡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干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诉被告衡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衡阳市公安局维持衡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复议决定一案,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行政起诉,原告罗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文负担。 审 判 长 旷建军 人民陪审员 廖玉生 人民陪审员 丁荣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笑傲 校对责任人:旷建军 打印责任人:贺笑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