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恢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宗悦霞、王延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悦霞,王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214号申请执行人:宗悦霞,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延峰,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申请执行人宗悦霞与被执行人王延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2974.9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隆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