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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6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老爹实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6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首市人民南路69号5楼510室。法定代表人杨金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应锋,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市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柏枝林社区六一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卜忠鑫,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老爹实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法定代表人田儒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2017)湘3101民初12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金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津市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娟附以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