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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庆仁与廖相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仁,廖相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陈庆仁,男。被执行人:廖相洋,男。本院在执行陈庆仁与廖相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廖相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仁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廖相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陈庆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