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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曹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167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牛,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26日转刑事拘留,6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高天序、李东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愿撤回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小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曹牛在郑州市金水区沈庄新区悦居时尚酒店3029房间内,因感情问题,用水果刀将被害人张某扎伤,经医生诊断,被害人张某失血性休克、胸部刀刺伤,左侧血气胸,左肺破裂,左上肢刀刺伤,左臀部刀刺伤,左下颌皮肤裂伤,伤势较重。经鉴定,被害人张某胸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体表缝合创口超过15cm,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曹牛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汪某的证言,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曹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请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出有因,系被告人的行为冲动才发生,属激情犯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曹牛在郑州市金水区沈庄新区悦居时尚酒店3029房间内,因感情问题,用水果刀将被害人张某扎伤,经医生诊断,被害人张某失血性休克、胸部刀刺伤,左侧血气胸,左肺破裂,左上肢刀刺伤,左臀部刀刺伤,左下颌皮肤裂伤,伤势较重。经鉴定,被害人张某胸部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体表缝合创口超过15cm,构成轻伤二级。现被告人曹牛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21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其和汪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5月16日15时40分许,汪某通过QQ向其提出分手后就直接将其删除,其想把事情弄清楚就到了给汪某开的悦居时尚酒店的3029房间。其刚进房间,一男子就冲到其跟前,用手抓住其脖子,向其左侧腰部捅了一刀,然后一只手抓住其脖子,另一只手拿着刀往其脖子上逼,其害怕该男子用刀扎其脖子就用左胳膊挡了一下,其的左胳膊就被划伤,当时其腰部和胳膊一直在流血,且房间的地板上都是血,该男子就让其用纸巾将地板上的血擦干净,擦过后,该男子就抓着其脖子将其推到卫生间内,问其是否和汪某睡过,其说睡过,该男子就拿着水果刀向其左侧肩部下方扎了一刀,当时其非常害怕,就用左胳膊挡,其左胳膊和左肩下方都被扎流血了,后其就用手捂住左肩下方的伤口,该男子就用刀向其头顶敲了几下。后来该男子看其伤口一直在流血,就让其把衬衣撕开,让汪某给其包扎,其用自己衣服包扎好伤口后,曹牛拿出一根铁丝准备将其捆起来,捆了一下,因铁丝太短,该男子就将铁丝扔在地上并将卫生间门关上出去了。过了一会儿,该男子将卫生间门打开,让其将其鞋子上的血迹清洗干净并让其离开。2.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曹牛是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5月初其与曹牛分手,分手后其和张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曹牛知道后一直要找张某,报复张某,其就一直骗曹牛说其和张某没有谈。2017年5月16日上午其从老家来郑州找张某,张某和其就在郑州市金水区沈庄新区悦居时尚酒店开了房间,房间号是3029,后张某就去上班了。其自己在房间,曹牛和其视频聊天,其因害怕曹牛找张某的麻烦就接受了视频聊天。2017年5月16日14时许,曹牛找到其和张某住的房间,进房间后曹牛就拿着刀逼着其给张某打电话,让张某过来,其就给张某打了电话,告诉张某其现在和他分手,不让他过来。挂了电话约10分钟,张某赶至房间,房门刚打开曹牛就过去抓住张某并拉到房间内,后拿水果刀向张某的左侧腰部捅了一刀,张某用胳膊挡了一下,胳膊和腰部都被捅流血了,后曹牛一只手抓住张某的脖子,另一只手拿刀抵住张某的脖子,问张某是否和其睡过,张某说睡过,曹牛就拿着水果刀向张某的左侧肩部下方扎了一刀,后曹牛让张某将衬衣脱掉撕开,让其帮张某包扎,包好后曹牛让张某在卫生间内反省。过了一会,曹牛将自己的衬衣和鞋子脱掉让张某穿上离开。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6日16时50分许,上海银色英协店的店长给其凤台店的店长打电话称张某被人砍伤了,其就和店长一起去英协店,到地方后店里人称张某在商城路和凤台路的诊所内,其赶到诊所后发现张某在门口地上坐着,伤势比较严重。5.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胸部刺伤至肺破裂,行开胸探查术,左侧血气胸,肺压缩比例大于70%,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体表缝合创口超过15cm,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6.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曹牛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7.受案、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17日17时许,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接警称在郑州市金水区商城路和凤台路交叉口有人被捅伤,后民警赶至现场。经了解,在郑州市金水区沈庄新区南苑悦居时尚酒店,被告人曹牛与被害人张某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曹牛用水果刀将张某扎伤。2017年5月17日13时30份许民警在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与国基路向南100米处将曹牛抓获。经讯问,曹牛对其捅伤张某的事实供认不讳。8.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曹牛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曹牛的供述证实:其和汪某是于2016年8月建立男女朋友关系,11月份的时候其得知汪某认识一名名叫张某的男子,该男子一直追汪某。2017年5月14日汪某给其说要和一名女性朋友去郑州方特玩,5月16日上午汪某给其说到郑州了,住在郑州的一个酒店内,其就让她开视频确认以下,后二人就视频聊天,聊天结束后其根据房间里面的布局在网上对比后,确定汪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沈庄新区悦居时尚酒店,后其就去酒店找汪某和张某,在酒店附近其先到一个小超市买了一把剪刀,想着拿着剪刀吓唬他们,买好后其又觉得拿剪刀吓唬人有点可笑,就又到对面的77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别在腰后面。后其来到酒店查询房间时得知是以张某的名义开的房间,房间号是3029,其敲门后,汪某将门开了个缝,其就用力将门推开。进房间后,其将水果刀拿出来,将刀放在汪某的脖子上逼迫她给张某打电话,在电话里汪某和张某说分手。过了约10分钟,张某赶至房间,进房间后,其到张某跟前什么都没说就朝他的左侧腰部捅了一刀,当时张某用胳膊挡了一下,结果将他的腰部和胳膊都捅伤了,后其用左手抓住张某的脖子,右手拿着刀抵住张某的脖子问其是否和汪某睡过,张某说睡过后,其就拿刀向张某的左肩部下面扎了一刀,当时流了很多血,其就让张某将衬衣脱掉撕开包扎伤口,包好后让他在卫生间反省,过了约10分钟,其将衬衣脱掉让张某穿上离开。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牛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牛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曹牛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关于被告人曹牛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系被告人的行为冲动才发生,属激情犯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曹牛用事先准备好的管制刀具,在未向被害人张某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将张某刺伤,主观恶意明显,酌情从重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曹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曹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牛根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