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军王与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王,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438号原告:周军王,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被告:沈伟,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王与被告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军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军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军王负担。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