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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周军王与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王,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438号原告:周军王,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被告:沈伟,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军王与被告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军王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军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军王负担。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