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铭天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铭天机电有限公司,高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民初1955号原告:南京铭天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7900017XF,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新区阅城国际花园44幢4单元307室。法定代表人:姚巍,南京铭天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伟东,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南京铭天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铭天机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伟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铭天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高伟东归还借款31755元,并以3175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2日,被告因私向原告借款31755元,原告借出款项后,被告出具了借条。因被告承诺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高伟东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高伟东原系原告南京铭天机电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12月22日,被告高伟东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高伟东在南京铭天机电有限公司任职过程中向公司借款31755元,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还清。高伟东在借款人处签名。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高伟东陆续向公司借款后,打了一张借条,总计借款31755元,公司是现金支付的,现被告高伟东已离开公司。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署名为高伟东于2015年12月22日出具的《欠条》一张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高伟东向原告南京铭天机电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从内容上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主张被告还款31755元,并以3175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伟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身抗辩及质证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伟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铭天机电有限公司借款31755元,并以3175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元(原告已垫付29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94元,由被告高伟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晖人民陪审员 孙 蓉人民陪审员 蔡正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孙 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