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4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朱怀杰、孙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怀杰,孙蕊,孙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4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怀杰,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海,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蕊,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市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宏,系周口海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孙玉,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上诉人朱怀杰因与被上诉人孙蕊、原审被告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与原审法院已生效的2017豫16**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属相同被告、同样的事实,判决结果却相互矛盾,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怀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展常敏代理审判员 徐鲜鲜代理审判员 吕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