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4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谭宾、周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宾,周弘,周生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宾,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周弘,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周生泉,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谭宾与被执行人周弘、周生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进温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宾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弘、周生泉给付申请执行人谭宾工资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1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周弘、周生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弘、周生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进温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标审判员  万安民审判员  徐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凤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