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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徐勇、唐立杰、李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徐勇,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8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华,行长。被执行人徐勇,男,满族,1971年1月15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女,满族,1964年8月25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冰,女,满族,1989年9月15日生,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勇、唐立杰、李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8589.79元及利息28664.8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22.50元。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勇、唐立杰、李冰送达了立案通知、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于2017年9月6日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冰的银行账户,并将账户余额330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及证券,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解除对李冰账户的冻结措施,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23执8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铁丽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