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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督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辉则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辉则,陈亮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421民督34号申请人:李辉则,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申请人:陈亮则,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辉则称,申请人长期开煤场,从事煤炭生意,与被申请人为朋友关系,被申请人同样在鲍村开煤场。2013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因经营困难,向申请人求助,申请人拿出100000元现金交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即为申请人写下借据,并承诺尽快偿还借款,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催要下仅还款10000元,剩余90000元至今未偿还。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人提供借据一份证明被申请人欠款的事实,要求被申请人陈亮则偿还借款9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亮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辉则90000元。申请费684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