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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国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诈骗、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妨害信用卡管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88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陈国强,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国强犯诈骗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缴罚金及违法所得(2016)闽0524刑初992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国强尚欠缴罚金112000元及违法所得所3926326.09元。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陈国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