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刑初496号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遂平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1日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利伟出庭支持公诉,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遂平县车站办事处罗子张居委会小店东面驿城大道西侧种植一片桃园,为了防止鸟啄食梨,2016年6月中下旬,被告人黄某某在桃园的东边和北边架设上粘网用于捕鸟,2016年9月23日,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后,将粘网以及粘网上捕获的已经死亡的8只鸟予以扣押。经鉴定,该8只鸟分别为黑喜鹊2只、麻雀6只,其中黑喜鹊属于一般野生动物,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程某、王某、宋某的证言,遂平县森林公安局拍摄的黄某某捕鸟所用的工具粘网和竹竿的照片、黄某某指认粘网上的鸟的照片及从粘网上取下的八只鸟的照片,遂平县林业局扣押物品清单,遂平县森林公安局提供的驻马店市林业局驻林[2013]111号文件《驻马店市林业局关于确定禁猎区的通知》、豫林护[2000]29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鸟类禁猎期的通告》,遂平县林业局业务股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遂平县林业局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位置示意图及拍摄现场照片,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非法狩猎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黄某某经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黄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海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胜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