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刁元海、林身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元海,林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500号申请执行人刁元海,男,198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赣县。被执行人林身明,男,198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刁元海与被执行人林身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21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贻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