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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执5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郭培军、程显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培军,程显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5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培军,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程显视,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郭培军与程显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程显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文化分理处21×××68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显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文化分理处21×××68账户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春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