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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特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程增兵、方其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增兵,方其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特61号申请人:程增兵,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方其华,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魏建华,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O一七年十月十六日立案受理程增兵、方其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10月13日经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方其华一次性赔偿程增兵人身损害赔偿金壹拾万元人民币(100000),包括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但不包括前期已付的医疗费叁万陆仟元;二、申请人程增兵今后不得再就此事向方其华主张赔偿权利。履行协议的方式、时限:2017年10月13日现金一次性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程增兵��方其华于2017年10月13日经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  训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媛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