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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10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张林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张林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101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28号。负责人:阮晓俊,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灵,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逸,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林广,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临海支行)与被告张林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临海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林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商银行临海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牡丹畅通卡透支本金29064.56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17年9月1日利息为3239.5元、违约金为2394.59元),合计人民币34698.65元。此后利息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林广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牡丹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及持卡人信息表、牡丹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利息计算清单等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张林广与原告签订的领用合约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以及信用卡章程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工商银行临海支行按领用合约约定履行了发放信用卡的义务,被告张林广领取信用卡透支消费后,逾期未归还透支款项,显属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偿还透支款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等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约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林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牡丹畅通卡透支本金29064.5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算至2017年9月1日利息为3239.50元、违约金为2394.59元,2017年9月2日起的利息按本金的日万分之五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被告张林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任守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