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细祥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细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906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细祥,男,1995年6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因盗窃,于2012年2月1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细祥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作出(2017)湘0102刑初43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何细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何细祥将盗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将盗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20元退赔给被害人袁某。原审被告人何细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细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细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细祥撤回上诉。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刑初4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征审判员 蒋家来审判员 苏诞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仁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