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9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君诉被告胡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君,胡永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9159号原告:赵文君。被告:胡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君诉被告胡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文君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旭青送达时间:2017年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