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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更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红岗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红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285号罪犯宋红岗,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磁县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磁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红岗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晓兵、任志辉,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尹某、王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宋红岗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297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宋红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驻邯郸监狱检察室减(假)意〔2017〕63号提请减刑(假释)检察意见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红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六次的奖励。2017年7月5日,该犯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4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证言、罪犯证言及缴纳罚金票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宋红岗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宋红岗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数罪及其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红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不变。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强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