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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9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四川鑫能裕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电通能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赢炎创投资有限公司、舒嵘、四川长虹格润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能裕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中电通能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舒嵘,四川长虹格润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9195号申请人:四川鑫能裕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镇场镇社区正街57号2幢1单元4号。法定代表人:安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景、黎六娅,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中电通能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眉山铝硅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赖秀华���被申请人:舒嵘,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四川长虹格润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四川金堂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莫文伟。四川鑫能裕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四川中电通能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中赢焱创投资有限公司、舒嵘、四川长虹格润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鑫能裕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电通能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舒嵘、四川长虹格润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600725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四川鑫能裕丰电子商务���限公司以其投保的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电通能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舒嵘、四川长虹格润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725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雪莉二〇一七年十���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文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