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琳桔与但立强、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琳桔,但立强,代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3807号原告:黄琳桔,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但立强,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代涛,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黄琳桔与被告但立强、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黄琳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琳桔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