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3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眭瑞峰申请执行王瑞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眭瑞峰,王瑞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3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眭瑞峰,昔阳县东冶头镇人。被执行人王瑞武,昔阳县赵壁乡人。关于眭瑞峰申请执行王瑞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王瑞武已自动履行完毕,该案现已执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瑞武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存款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