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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3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文华、张文霞等与李同霞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华,张文霞,张文玉,李慧,刘旺,李同霞,张俊清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31500号原告:张文华,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文霞,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文玉,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李慧,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刘旺,男,200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原告之父),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天津市津南区148法律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同霞,女,1969你看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俊清,男,193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文华、张文霞、张文玉、李慧、刘旺与被告李同霞、张俊清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华、张文霞、张文玉、李慧、刘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赵志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蕴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