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申请执行赵自正、方杏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赵自正,方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428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负责人范丽燕,女。被执行人:赵自正,曾用名赵自政,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方杏,女,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汝南街道办事处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自正、方杏诉讼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95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对被申请人方杏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000000047408312648890001)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赵自正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126010225000107380001)内的存款予以冻结。(2017)豫0482民初954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帅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