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告锦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锦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12月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锦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某某镇。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7月26日生,满族,大学本科,锦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住皇姑区,因诈骗罪于2015年5月4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9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黑山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告锦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佰成审判员 武凤龄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