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曾用名王礼兰),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襄州区人,无固定职业,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王小兰与王明杰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明杰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罗少伟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瑞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