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民终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沿江劳动服务公司、白云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沿江劳动服务公司,白云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1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沿江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沿江二村。注册号:510400000062406(2-2)。法定代表人:曾万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云霞,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春,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1315824。上诉人攀枝花沿江劳动服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云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7)04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攀枝花沿江劳动服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攀枝花沿江劳动服务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攀枝花沿江劳动服务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卫东审判员 李淑群审判员 王 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祥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