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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8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安青汽捷能汽轮机销售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西安青汽捷能汽轮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8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仵博,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兴华,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青汽捷能汽轮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洪斌,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厚玉,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博,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青汽捷能汽轮机销售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拟于2017年10月25日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邮寄了撤诉申请,以与对方达成一致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5元,减半收取6122.5元,由上诉人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大海审判员  朱见晓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