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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特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京禧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天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禧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徐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455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禧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401号楼8层0910。法定代表人:任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女,北京禧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文员。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徐天红,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人北京禧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天红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申请人北京禧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禧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北京禧韵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郑吉喆代理审判员  熊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 清书 记 员  张晓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