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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广华与被执行人李广付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华,李广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广付,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广华与被执行人李广付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已(2017)陕1023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李广华的医疗费2876.39元、误工费1500元、护理费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80元,共计5336.39元,限被告李广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735.47元,其余损失1600.92元由原告李广华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广付承担3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广付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李广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广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广付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查控被执行人李广付在商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708050101103003236954有存款3820.47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广付在商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708050101103003236954中存款3820.47元至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夏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