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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80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董村农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化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董村农场有限公司,吴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80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山西董村农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化民,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山西董村农场有限公司与吴化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化民有银行存款账户,为确保案件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化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28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607.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博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