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4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金刚与常彦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刚,常彦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924号原告赵金刚,男,汉族,1955年2月28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常彦康,男,汉族,1967年3月26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赵金刚与被告常彦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金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赵金刚负担。审判员  贾潇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冰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