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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字第2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蓉与重庆龙门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蓉,重庆龙门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字第22090号原告:胡蓉,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龙门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风景区(华岩镇华岩新村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46018C。法定代表人:白燕川。原告胡蓉与被告重庆龙门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胡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34300元,并从2017年7月26日起每月按1.5%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2015年,上海亚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子公司向原告借款450000元。2016年1月26日,原、被告和上海亚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该450000元款项扣除已付利息尚欠434300元,由被告在18个月内分期偿还。如在18个月内没有偿还全部债务,承担每月1.5%的利息。因被告至今未还款付息,原告乃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购买上海亚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亚盟公司”)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发行的理财产品不能如期兑付,原告、被告和上海亚盟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上海亚盟公司将其应向原告履行的434300元债务转让给被告承担。后被告未按该三方协议约定偿还原告债务,原告乃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由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在立案办理白彬、熊勇、李松、张鹏、胡小军、张锐、邹祯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已将上海亚盟公司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发行理财产品的行为作为上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而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本案诉讼,其请求的借款债权是基于购买上海亚盟公司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发行的理财产品取得。因此,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蓉对被告重庆龙门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小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况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