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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刘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刘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4324号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被告:刘昊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刘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