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8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金某某,宗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8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崔伟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兆伟,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秀,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飞,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平,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宗某某。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某某、原审被告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61245.6元;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采信鉴定结论错误。该鉴定意见对被上诉人肢体活动度计算丧失功能的比例仅为23.1%,不足25%,故鉴定结论错误。金某某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涉案鉴定意见经鉴定人员出庭质询,给予明确合理解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金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如下损失,1、医疗费42149.8元;2、护理费13524元;3、住院生活补助费2700元;4、伤残赔偿金79063.6元;5、精神抚慰金3000元;6、后续治疗费8000元;7、误工费12500元;8、交通费500元;9、鉴定费286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8日,被告宗某某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肇事处,与原告金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人伤车损。经平度市交警大队认定,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宗某某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1、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却不申请重新鉴定,应当以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进行处理;2、被告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精神抚慰金,由于本次事故导致原告的左上肢损伤构成伤残九级,致原告的骨盆损伤构成伤残十级,且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理由不成立;3、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标准过高,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是城镇居民,所以其主张的护理费每天147.16元过高,法院调整为每天76元;4、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2500元不应当支持,虽然原告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仍然能够从事正常的体力劳动,所以法院酌定其误工费每天为76元;5、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住院生活补助费每天100元过高,该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6、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00元过高,依据原告的住院时间,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该抗辩理由成立,法院酌定为3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平度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而被告宗某某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对于原告李金某某的合理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被告宗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主张,法院认为,鉴定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故其该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告金某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42149.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700元(100元×27天),伤残赔偿金79063.6元(17969元×20年×22%),后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费6992元(76元×92天),误工费7828元(76元×103天),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50033.4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已赔付),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97183.6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42849.8元(150033.4元-107183.6元),由被告宗某某赔偿。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金某某经济损失97183.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宗某某赔偿原告金某某经济损失42849.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采信涉案司法鉴定意见是否正确。本案中,被上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后,经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被上诉人伤残等级作出鉴定意见,认定被上诉人左上肢损伤等级为九级。该鉴定结论经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后,上诉人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该鉴定意见并非仅依据被鉴定人员关节活动度一项功能情况,而是功能丧失以及及日常生活负重等全面情况,综合评定分析作出的结论。一审判决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9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好栋审判员 魏 文审判员 衣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兵书记员 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