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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谷生与黄礼杰、周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谷生,黄礼杰,周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吴谷生,男,1948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被执行人:黄礼杰,男,1957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被执行人:周端英,女,1962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申请执行人吴谷生与被执行人黄礼杰、周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礼杰、周端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谷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黄礼杰、周端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此后,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工商及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黄礼杰的财产状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也无土地、房产登记。现因执行期限届满,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礼杰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礼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谷生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抗越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申清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向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