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6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杨玉昆、杨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玉昆,杨荣华,杨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6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昆,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荣华,女,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鹏,云南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强,男,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上诉人杨玉昆、杨荣华因与被上诉人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7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玉昆、杨荣华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玉昆、杨荣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昆、杨荣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杨玉昆、杨荣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锋审判员 方 玲审判员 邓林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