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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刘某垠与肖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垠,肖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321民初484号原告:刘某垠,女,2006年8月7日出生,住莲花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刘某垠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江西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住永新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何晓东。住所:东莞市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俊伟,系公司职工。原告刘某垠与被告肖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月26日,被告肖某驾驶临时号牌粤S×××××由永新县往莲花县三板桥彭家祠方向行驶过程中,不慎将公路右侧边缘步行的原告刘某垠挂撞,造成刘某垠受伤。刘某垠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残等级后经评定为十级伤残。该次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垠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责险。现被告肖某已赔付原告费用12657元。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55333.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52850元,限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肖某补偿原告损失817元,已给付12657元,相抵后超出部分计11840元,由原告刘某垠在获得保险赔款后返还被告肖某。三、双方无其它争议。四、本案受理费1183元,由被告肖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敏审判员  陈 茜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