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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国靖与黄小品、林宜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靖,黄小品,林宜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2771号原告:王国靖,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黄小品,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林宜通,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住长乐市航城街道龙门村四区一排三号一层、二层。负责人:郑小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程,公司员工。原告王国靖与被告黄小品、林宜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王国靖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宜通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国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靖撤回对林宜通的起诉。审判员  郑家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