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昆明绿钰矿业有限公司与普洱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绿钰矿业有限公司,普洱宏大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621号原告昆明绿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铭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总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736275534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有色地质三0六队。委托代理人黎俊,系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柴鑫,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系该公司职工,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普洱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志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79724153XF。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民族街富康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绿钰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绿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绿钰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绿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37元,减半收取16118.5元,由原告昆明绿钰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建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