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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民终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菊英、肖琳尹与肖乾真、何良文、何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菊英,肖琳尹,肖乾真,何良文,何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终7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菊英,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琳尹,女,1986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万祥,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石穿,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乾真,女,汉族,1952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良文,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玉梅,女,1981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权,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乾龙,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申菊英、肖琳尹因与被上诉人肖乾真、何良文、何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申菊英、肖琳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敬 红审判员 樊 彬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