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执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世厚与吕永利、高小梅、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厚,吕永利,高小梅,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170号申请执行人杨世厚,男,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个体,现住东胜区。被申请人吕永利,男,汉族,1983年9月4日出生,个体,现住东胜区。被告申请人高小梅,女,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个体,现住东胜区。被申请人刘祥,男,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个体,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世厚与被执行人吕永利、高小梅、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世厚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