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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恩财与被执行人双鸭山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恩财,双鸭山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郭恩财,公民身份号码2311821966********,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门农垦社区C区二委*组***号。委托代理人戴晓坤,系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双鸭山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井。法定代表人张玉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相x,系该公司职员。关于郭恩财申请执行双鸭山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双劳仲外字[2015]第37号仲裁调解书,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款43550.00元,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郭恩财与被执行人双鸭山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双劳仲外字[2015]第37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53.00元,由被执行人双鸭山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井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龙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