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格尔木中堪地矿物资销售部与星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中堪地矿物资销售部,星海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264号原告:格尔木中堪地矿物资销售部,住所地: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龚立,男,汉族,1988年11月2日生。被告:星海青,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生。原告格尔木中堪地矿物资销售部与被告星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格尔木中堪地矿物资销售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中堪地矿物资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予以免交。审判长苑爱青审判员裴淑文审判员王爱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马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