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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执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2160谢振宇与姚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振宇,姚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3执2160号申请执行人谢振宇,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姚琛,女,1983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振宇与被执行人姚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2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姚琛于2017年5月7日之前向谢振宇支付货款3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姚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13民初25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审 判 长  蒋慕锡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朱珏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安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