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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盛振锋、马雪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振锋,马雪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2310号申请人:盛振锋,女,汉族,1990年12月30日生,住鱼台县。被申请人:马雪荣,汉族,1956年9月18日生,住鱼台县。申请人盛振锋与被申请人马雪荣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盛振锋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雪荣的三轮汽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振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马雪荣的三轮汽车扣押于鱼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期限二年,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