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盛振锋、马雪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振锋,马雪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2310号申请人:盛振锋,女,汉族,1990年12月30日生,住鱼台县。被申请人:马雪荣,汉族,1956年9月18日生,住鱼台县。申请人盛振锋与被申请人马雪荣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盛振锋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雪荣的三轮汽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振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马雪荣的三轮汽车扣押于鱼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期限二年,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