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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哲炜申请执行刘勇军、刘俊、刘政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哲炜,刘勇军,刘峻,刘政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377号申请执行人陈哲炜(曾用名陈泽),男,现住康巴什。被申请执行人刘勇军,男,现住准格尔旗。被申请执行人刘峻(曾用名刘君),女,汉族,现住准格尔旗。被申请执行人刘政暄,男,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陈哲炜与被执行人刘勇军、刘俊、刘政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9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