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何亚飞申请执行田大会、蒋先照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亚飞,田大会,蒋先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69号申请执行人何亚飞,男,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田大会,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蒋先照,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何亚飞申请执行田大会、蒋先照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黔0222民初2741号民事判���书明确:由被告田大会、蒋先照偿还原告何亚飞承包费368159元,案件受理费6822元,执行费5422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自动履行判决书明确的义务,原告何亚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蒋先照在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蒋先照的工资收入2500元,及其他各种绩效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均予以扣留。具体扣留工资截止时间待本院根据扣留的工资收入总额另行确定,扣留款项由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世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 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