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2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2786号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627509009。法定代表人:唐志勇,总经理。被告:郭涛,男,生于1986年7月17日。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斌 百度搜索“”